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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朋友圈晒出霸都某法院胜诉判决,网友惊呼:怕不是领了个“假”判决书?!

油菜花又开了 民商裁判实务 2023-01-07

大家好,我是油菜花


来吧,这件事情是不想再说的,因为昨天上午截图发了朋友圈后,就有不少朋友劝我不要再去得罪人了。


想想也是,他错与不错,与我又有什么干系呢?


但不料想,昨天晚上的朋友圈又有律师认领了一份“假”的胜诉判决,如下图所示:


昨天晚上某律师发的朋友圈截图


以上朋友圈截图的图2、图3如下:


朋友圈.图2


朋友圈.图3


图2引用的是民事诉讼法“第一百五十二条”,该条规定的内容是: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,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。


而本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,并不是普通程序,此处引用民事诉讼法“第一百五十二条”显属错误。


对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条文,原民事诉讼法“第一百五十二条”的内容是: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的结果和理由。


该条文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,不知道判决书意图引用该条文的目的和意义何在?


图3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“第二百五十三条”,实际应为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“第二百五十三条”,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经改为“第二百六十条”,该处所引用的条文明显是错误的。


截图后,顺手发了个朋友圈:


我发的朋友圈截图


为什么要说“又”?
还不是因为同样的问题昨天上午已经发过一次朋友圈了么

事情是这样子的:昨天上午有律师在朋友圈晒了个胜诉的判决,贴出了霸都某法院的一份判决书,如下图所示:

昨天上午某律师发的朋友圈截图


仔细看,上图中的判决书是这样子的


朋友圈判决书截图


这也不能算故意找茬吧?!

实在是因为判决书引用的法条错误太过明显了点,所以才有“你怕不是拿了一个假判决书”的留言评论。

当即截了个图,发了个朋友圈。

——在这里,我要郑重声明一下:我与最初发朋友圈的这位律师没有任何关系!我不认识他!他也不认识我!

昨天上午发的朋友圈截图



有想针对谁。

法律讲究的是严谨,但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半年后,仍然发生这样的低级错误,实属不应该!

之所以还是要发出来,一是,这样的错误不是个别现象;二是,不希望再发生类似错误;三是,不希望听到有律师在提到霸都某法院的时候,冒出来两声“呵呵”!

或者是来一句莫名其妙的:XX法院,一个神奇的地方!

如有得罪,实属巧合!

不要试图联系我!

是谁的问题,谁自己解决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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